、燃油泵房、煤粉制備間
、碎煤機間和運煤走廊等有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
,應符合現(xiàn)行
標準《爆炸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50058的有關規(guī)定;
燃氣鍋爐房的鍋爐間燃氣調壓間屬于爆炸危險區(qū)域。“燃氣鍋爐房安全出口應急疏散指示燈”接近其上方或偏上方等爆炸危險區(qū)域應設計為防爆型。
《爆炸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 50058-2014)第3.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qū)域:
1
、沒有釋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質侵人的區(qū)域;
2
、可燃物質可能出現(xiàn)的更高
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超過區(qū)域內可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
4
、在生產裝置區(qū)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可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確定。
依據(jù)3項:燃氣鍋爐房可劃分為非爆炸危險區(qū)域。
燃氣有可能泄漏 ,當濃度超過爆炸極限下限的10%,鍋爐間屋頂附近區(qū)域是天然氣存積區(qū)域
,照明燈具及開關選用防爆型
。
可燃氣體泄漏濃度超過爆炸極限下限的25%
,燃氣泄漏報警儀發(fā)出聲光報警信號及啟動事故排風機
,
當泄漏濃度達到爆炸極限下限的50%,還立即關閉天然氣源進氣總管的總進氣電磁閥 ,鍋爐間屋頂附近照明燈具及開關
、事故排風扇選用防爆型。
燃氣鍋爐房除了燃氣調壓間屬于爆炸危險區(qū)域并按《爆規(guī)》規(guī)定進行電氣防爆設計之外
,燃氣鍋爐間及其緊鄰的控制室等附屬房間等的電氣設計應該按照非爆炸危險區(qū)域環(huán)境設計
。

2 、燃氣鍋爐房用氣安全措施
《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GB50041-2020)
13.3.2在引入鍋爐房的室外燃氣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點應裝設與鍋爐房燃氣濃度報警裝置聯(lián)動的緊急切斷閥
,閥后應裝設氣體壓力表。
13.3.4燃氣管道上應裝設放散管
、取樣口和吹掃口
,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其位置應能將管道與附件內的燃氣或空氣吹凈;
2
、放散管可匯合成總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應高出鍋爐房屋脊2m以上,并應使放出的氣體不致竄入鄰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風裝置吸入;
3
、密度比空氣大的燃氣放散,應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應滿足最小頻率上風側區(qū)域的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要求;當工廠有火炬放空系統(tǒng)時,宜將放散氣體排入該系統(tǒng)中
。
13.3.5燃氣放散管管徑應根據(jù)吹掃段的容積和吹掃時間確定;吹掃量可按吹掃段容積的10倍~20倍計算
,吹掃時間可采用15min~ 20min;吹掃氣體可采用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
13.3.6鍋爐房內燃氣管道不應穿越易燃或易爆品倉庫
、值班室
、配變電室、電纜溝(井)
、電梯井、通風溝
、風道、煙道和具有腐蝕性質的場所
。
13.3.7每臺鍋爐燃氣干管上應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氣閥組
,閥組前燃氣供氣壓力和閥組規(guī)格應滿足燃燒器更大
負荷需要;閥組基本組成和順序應為切斷閥、壓力表
、過濾器
、穩(wěn)壓閥、波紋接管
、2級或組合式檢漏電磁閥
、閥前后壓力開關和流量調節(jié)蝶閥;點火用的燃氣管道宜從燃燒器前燃氣干管上的2級或組合式檢漏電磁閥前引出,并應在其上裝設切斷閥和2級電磁閥。
13.3.8鍋爐燃氣閥組切斷閥前的燃氣供氣壓力應根據(jù)燃燒器要求確定,并宜設定在5kPa~20kPa之間,燃氣閥組供氣質量流量應能使鍋爐在額定負荷運行時,燃燒器穩(wěn)定燃燒
。
13.3.11燃氣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樓層時,應設置在獨立的管道井內,并應靠外墻敷設;穿越建筑物樓層的管道井,每隔2層或3層應設置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防火隔斷;相鄰2個防火隔斷的下部應設置丙級防火檢修門;建筑物底層管道井防火檢修門的下部,應設置帶有電動防火閥的進風百頁;管道井頂部應設置通大氣的百葉窗;管道井應采用自然通風。
13.3.12管道井內的燃氣立管上不應設置閥門
。
13.3.13燃氣管道與附件嚴禁使用鑄鐵件;在防火區(qū)內使用的閥門,應具有耐火性能
。
3、事故通風系統(tǒng)
《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GB50041-2020)
15.3.7設在其他建筑物內的燃油
、燃氣鍋爐房的鍋爐間,應設置獨立的送排風系統(tǒng),其通風裝置應防爆,通風量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對采用燃氣作燃料的,其正常換氣次數(shù)每小時不應少于6次,事故換氣次數(shù)每小時不應少于12次;
2、鍋爐房設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時,其正常換氣次數(shù)每小時不應少于6次,事故換氣次數(shù)每小時不應少于12次;
3
、鍋爐房設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時
,其換氣次數(shù)每小時不應少于12次;
4
、送入鍋爐房的新風總量必須大于鍋爐房每小時3次的換氣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風量應按更大
班操作人員計算。
15.3.8燃氣調壓間等有爆炸危險的房間
,應有每小時不少于6次的換氣量;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并應設每小時換氣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風裝置;通風裝置應防爆
。
15.3.10機械通風房間內吸風口的位置應按下列規(guī)定設置:
1
、當燃氣或油氣的相對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時,吸風口位置宜設置在上部區(qū)域,吸風口上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shù)木嚯x不應大于0.1m;
2當燃氣或油氣的相對密度大于0.75時,吸風口位置宜設置在下部區(qū)域,吸風口下邊緣至地板距離不應大于0.3m
。
《爆炸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 50058-2014)
3.2.4當爆炸危險區(qū)域內通風的空氣流量能使可燃物質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時,可定為通風良好,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下列場所可定為通風良好場所:
1)露天場所;
2)敞開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
、屋頂開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證建筑物內部通風效果等效于露天場所;
3)非敞開建筑物,建有
性的開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風的條件;
4)對于封閉區(qū)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積每分鐘至少提供0.3m3的空氣或至少lh換氣6次
。
2當采用機械通風時
,下列情況可不計機械通風故障的影響:
1)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建筑物設置備用的獨立通風系統(tǒng);
2)當通風設備發(fā)生故障時,設置自動報警或停止工藝流程等確保能阻止可燃物質釋放的預防措施,或使設備斷電的預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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